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6]41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批办法》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5]7号)精神作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十二日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批办法
(二00六年六月修订)
一、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下简称表彰项目)分类和规格
(一)下列项目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1.粤办发[2005]7号文保留的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2.法律、法规规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3.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4.全省综合性表彰;
5.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省政府表彰;
6.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港澳人士和台胞、外国友人),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表彰;
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由省政府授奖。
(二)下列项目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表彰:
1.粤办发[2005]7号文保留的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表彰;
2.经批准的专项工作表彰;
3.法律、法规规定或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表彰的,由省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省人事厅联合授奖。
(三)具有重要意义、重大影响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需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省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二、表彰项目报批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承办的表彰活动,主办单位须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立项或备案。申报(备案)材料应包括项目名称、依据和活动的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名称,活动的范围、规模、周期、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包括评比小组、评比条件等)等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将活动方案分别报省委党廉办、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增设固定周期项目。如确需增设全省性固定周期项目,由主办单位报省委党廉办、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府办公厅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