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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三)加强科技创新,提高矿产资源保障水平。加强地质科技人才的培养,开展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发挥科技对地质工作的支撑作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地质储量,实现找矿工作的新突破。在粤北、粤东、粤西等地区的主要成矿区带开展新一轮固体矿产资源的远景勘查工作,快速筛选靶区和找矿后备基地并进行矿产勘查评价,重点开展油页岩、地下热水等非常规能源勘查。针对我省现有部分大宗矿产资源缺乏和找矿潜力差的特点,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开展境外周边国家及国内其他省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扩大我省矿业对外开放,建立境外、省外矿产资源基地。
  (四)继续推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入开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101号)精神,认真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切实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继续做好全省已关闭煤矿的后续工作,对煤矿所在市、县予以适当的政策扶持,巩固治理整顿成果。
  (五)加大投入,建立地质勘查工作经费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通过在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以及省级财政的资源税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的地质勘查工作。同时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项目的投入,培育商业性地质勘查 市场主体,努力走出一条公益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地质勘查新路子。
  三、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开创我省地质工作新格局
  加强地质工作,任务光荣,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06]4号文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把地质工作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分管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协作,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6]4号文精神和本意见要求,深入调研,抓紧研究制订各项具体措施和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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