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挥调度行业、专业抢险救灾资源投入抢险救灾:
①派出抢救压埋人员队伍;
②组织遏制次生灾害蔓延队伍;
③组织重点工程抢险,尽快恢复生命线工程系统;
④派出医疗救护队伍,调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
⑤派出现场工作人员。
(3)采取特别管制措施或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
(4)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
(5)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开展地震应急宣传。
5.3 扩大应急
包括基本应急的调整和后续应急。
(1)进一步核实灾情,调整救援行动;
(2)调拨救援物资,酌情向国内外提出紧急救助呼吁;
(3)转移和安置灾民;
(4)处置伤亡人员和灾区卫生防疫;
(5)接收、安排国内外救援物资;
(6)协调国内外救援、考察、新闻采访等人员赴灾区有关事宜;
(7)向灾区发慰问电。
5.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
(1)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震引发的地震灾害基本消除;
(3)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大震可能;
(4)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灾区应急进展,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灾民安置与抚恤
省防震减灾领导组负责领导地震灾区灾民的安置工作,根据震害评估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的灾情报告责成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地震局、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提出并落实灾民安置方案;对灾区重点抚恤对象和为抢险救灾而牺牲的人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规定进行确认并提出抚恤方案,及时给予抚恤。
6.1.2 物资清理与补偿
对在地震应急期征用的场地(所)、物资、器械、装备等,参加应急工作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修复、归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和补偿。应急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医药品、救援器材等的消耗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应事权级别的政府财政负责。
6.2 社会救助
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募集重建资金活动。
6.3 总结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