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依靠和发挥驻晋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地震紧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要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与事权划分
2.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根据地震的强度及其灾害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级,作为地震应急分级负责和事权划分的依据: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造成 300人以上死亡,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5-6.9级地震,或造成 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6-6.4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5-5.9级地震,或造成20人以下死亡,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
2.2 事权划分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分别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分别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指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及时召开会议,通报震情、灾情,部署对口应急救援事项。
一般地震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指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省防震减灾领导组办公室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灾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实行对口应急救援。
5级以下的强有感地震事件或地震谣传,由所在县人民政府依据影响程度负责有关应急事宜;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等有关部门,视情给予必要的应急支持。
省、市、县毗邻发生地震,原则上按照本《预案》规定的事权划分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原则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事权划分,在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时,震区下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随之启动。若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地震灾害事件事权划分承担应急处置有困难的,在做好地震应急前期处置的同时,可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应急指挥。
各类地震灾害事件的现场应急工作采取属地为主并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的原则,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担任,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员协助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