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实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哈办发〔2006〕2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呼兰区沈家镇、阿城市玉泉镇和新华镇、通河县祥顺镇、道里区太平镇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试点期间将对上述镇执行以下政策。
一、对经农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新建日光温室每亩给予3000-5000元补助,新建钢架塑料大棚每亩给予2000元补助。
二、列入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业科技项目,给予国家和省资助经费总额50%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转移和延伸到镇的工业企业、项目和产品,按在镇实现所得税总额的80%给予奖励。
四、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规模或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贷款担保和50%贷款贴息。
五、新办餐饮、食杂、作坊和维修等经营项目,可试营业半年,试营业期间免收一切费用。
六、试点镇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资金,进行道路、供排水、供热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辖域内经营性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七、村内道路修建白色路面,每平方米给予30元补助。
八、对新建并实现自来水(符合饮用水标准)入户率90%以上的屯,给予8万元补助;对改善水质的水处理项目,给予2万元补助。
九、开发利用沼气获得国家和省补贴的农户,每户给予200元补助。
十、新建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利用现有设施扩建或改建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
十一、安装有线电视且入户率达到90%以上的村,给予3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