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6年6月2日 琼发改收费[2006]785号)
省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报来《关于实行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手续费的申请》([2006]第0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二手车交易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招收单位应本着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提供交易服务,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
二、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2006年6月10日起试行一年(2006年6月10日-2007年6月10日)
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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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交易价格 │ 费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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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万元以下(含3万元) │ 1% │每辆最低收费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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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万元--6万元(含6万元) │ 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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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 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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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 │ 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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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5万元以上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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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摩托车每辆收费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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