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我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的通知
(2006年7月7日 琼发改收费[2006]1028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了加强我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省物价局对当前全省正常经营的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进行重新审核,制定了我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价格分为A级游览参观点(见附件一),非A级游览参观点(见附件二)和特种旅游项目(见附件三)门票价格。尚未列入本次公布价格表的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确需制定价格的,由所在市、县物价局按不超过15元的标准从严核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今后新增的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按调整后的价格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根据本省旅游市场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
二、本次公布的A级游览参观点和旅游特种项目门票价格,允许旅游团队购票适当优惠,其中:A级游览参观点对团队购票优惠最高不超过30%;旅游特种项目对团队购票优惠最高不超过40%。经营者可在规定的团队购票优惠幅度内,与旅行社合同约定具体执行价格。
游览参观点和旅游特种项目经营者不得低于规定的价格优惠或采取赠券、赠送有价服务以及回扣等手段招徕旅游团队。旅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经营者给予其低于规定的价格优惠。
禁止导游擅自与游览参观点和旅游特种项目经营者私下购票交易,私拿回扣。
三、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在景区(点)和项目入口处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自觉接受游客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省政府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整治为契机,加强对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我省旅游发展环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海南省A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