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广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电视剧制作单位:
现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需要,根据国家广电总局《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包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 停止实行电视剧题材规划审批制度,改为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
第四条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市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和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管理事务。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电视剧剧目应当是将开拍的剧目。尚在题材选择或剧本筹备阶段的剧目不要提前报备。
第六条 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在每月20日之前将准备开拍电视剧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广影视局备案,市文广影视局广播影视处将对报送的材料作审核并将核准的剧目材料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
第七条 对经审核不予报备的剧目,市文广影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 对获准报送国家广电总局公示的剧目,申报单位可在次月5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了解报备剧目的公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