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退休人员,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协调本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省、市、县各级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清欠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及奖惩的办法按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3〕20号)执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制度,每年初由省级根据各设区市参保人员等情况,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并下达各设区市,执行中超出预算部分,要分清责任,由省、市共同分担。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调整支出结构,根据各市、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当年退休人数和新增财力等情况,加大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退休审批工作,严格退休审批程序,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违规退休。
九、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及我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对已按原规定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