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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本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特设专户资金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清算银行收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审核下列事项,并作相应处理:
  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是否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相符,若有误,则退回;
  2.《××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是否与财政部门电子支付信息相符,若不一致,则拒绝清算。
  3.申请划款金额是否与财政部门提交的《财政××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金额一致,若不一致,则拒绝清算;
  4.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清算账户的库存金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三)清算银行对上述事项审核无误后,以《××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三联为发报依据,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将款项划入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账户,并以第一联为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将第四、五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省财政有关部门作付款回单。
  (四)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收到清算银行划来的集中支付清算款项后,打印一式两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依据第一联为记账凭证办理转账手续,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退申请划款代理银行作收款通知。
  (五)代理银行于每一营业日终了前从本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取回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第二联,将资金划往并结平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节 退划

  第三十一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清算账户之间的资金退划通过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账户进行。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要在本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预留印鉴,作为《××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申请划款印鉴。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须向本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作为本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办理财政性资金退划清算账户的合法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因收款人账户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已支付清算的资金无法到达收款人,资金需要从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退回清算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向本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相应清算账户,并及时通知省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16:00之前根据资金性质、支付方式汇总填制《××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本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收到代理银行开具的《××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日的17:00之前将资金划转相应清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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