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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本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特设专户资金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单笔支付金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清算银行要实时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要在相应清算银行预留印鉴,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申请划款印鉴。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须向相应清算银行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印鉴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作为清算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向相应清算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件3)作为办理代理银行申请集中支付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在向清算银行提交《财政××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时,同时向清算银行出具《财政××支付汇总清算通知明细单》(附件4)作为《财政××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须于营业日的16∶00之前根据资金性质、支付方式汇总填制《××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到相应清算银行。清算银行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当日的17∶00之前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一级分行清算中心账户;超过清算时间,当日无法办理清算的,清算银行须将资金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及时划出。
  清算银行在办理资金清算时,必须认真审核代理银行提交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并与财政部门电子支付信息进行对照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资金清算。《××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与财政部门电子支付信息不符的,要及时与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联系,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超过清算时间或逢法定节假日,支付资金不能当日清算,形成代理银行垫付资金的,按照《海南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清算银行划款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集中支付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支付方式分别汇总开具《××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附件5),按基层预算单位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附件6),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一并提交相应清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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