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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6〕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海口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海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审计机关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审计结论办理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建议整改的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市审计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会议、专门刊物等方式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市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任期经济责任 、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重要事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审计结果;
  (五)市人民政府交办或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六)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关注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七)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审计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公开时,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的,应当同时公布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市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通过海口晚报和海口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论的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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