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精神,坚持扶优与汰劣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对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煤炭、电力、纺织行业以及高档房地产、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城市广场等项目,必须从严控制。各地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活动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从严控制项目建设用地,强化和完善土地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并纳入年度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按规定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项目不予批准农用地转用。各地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
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用地。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从严从紧”的供地原则,优先供应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行业及项目用地,对限制类项目从严控制供地,对国家禁止类项目一律不予供地。对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补助不到位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全面推进土地集约利用。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定额标准,严把建设项目预审、审批、供地环节,严格落实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控制基本建设贷款投放,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要合理安排中长期贷款总量和投放节奏,着力调整贷款结构。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对各类打捆贷款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立即停止与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签订新的各类打捆贷款协议或授信合作协议。对已实施的打捆贷款要进行拆分、完善,逐步规范运作模式。对已经签订的授信合作协议,要依法合规操作,逐笔采取重新落实担保抵押等多种保全措施。切实加强贷后管理,防止贷款企业擅自变更贷款用途和“短债长用”。加强风险提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和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