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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垃圾和渣土清运工作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垃圾和渣土清运工作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6〕13号)


  为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加强对垃圾和渣土清运工作的管理,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对垃圾和渣土清运工作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垃圾和渣土清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清运垃圾和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和地点运输和倾卸。

  禁止乱倒乱卸垃圾和渣土。

  三、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清运前到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清运。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清运到下列指定场地倾卸(用于回填的除外):

  朝阳区:富峰镇采石场

  南关区:幸福南场地(原光明垃圾场南侧)

  宽城区:兰家镇原一砖厂(长鲍公路6公里)

  二道区:一机砖厂六车间(北环城路)

  绿园区:长郑公路4公里处

  各开发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可以就近清运到上述指定场地。

  五、运输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六、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乱倒乱卸垃圾和渣土的管理。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建委会同市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12319。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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