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信息办根据省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预审合格项目清单。
(五)通过复核的项目凭《预审合格通知书》,随部门预算同步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信息办报送的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将预审合格的项目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结合财力情况统筹考虑。
第八条 特殊申报程序使用规范:
(一)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在前一年度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申报的,可以启动特殊申报程序;
(二)同一事项、单个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启动一次特殊申报程序;
(三)经省政府批准或授权省电子政务建设协调指导小组批准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程序。
第九条 特殊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省信息办提交启动特殊申报程序申请书;
(二)省信息办根据特殊申报程序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申报程序;
(三)对同意启动特殊申报程序的,省信息办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报送指定材料;
(四)省信息办收到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项目申报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会审意见及时调整项目;
(五)省信息办对通过会审的项目发放《预审合格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据此申请财政资金。
第十条 属国家安排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如需省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国家申请的同时,按上述有关程序向省信息办申报;不需要省财政资金配套的,须将有关情况抄送省信息办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监理、审计和验收等管理制度,推行计算机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建和监理,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第十二条 新(续)建项目在获得财政资金安排后,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建设进度计划报送省信息办;项目结束前,每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季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表》(以下简称:《进度表》)报送省信息办。
第十三条 新(续)建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向省信息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安全测评与风险评估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省信息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报告抄送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