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协调”原则
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金”字系列、省信息化专项规划和省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电子政务项目。
技术标准必须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信息办认可的技术标准,未经认可的企业标准和其他标准不得使用,禁止没有标准的随意建设行为。
省信息办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国家要求、省信息化专项规划、省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结合申报的项目内容,制定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和支持重点。省信息办负责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绩效优先”原则
促进网络资源、信息资源、软件和人才资源整合。跨地区、跨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应使用江苏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对社会服务的项目应最大限度利用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江苏”平台。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以信息共享为新(续)建的重要依据,并向省信息办指定的机构提交数据交换接口资料,未预留数据接口的系统原则上不得新建,已建成的必须进行相关改造。跨地区、跨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由省信息办按规范办法确定的机构统一建设和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制定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时,要坚持 “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方针,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精细化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便于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七条 一般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3月10日前向省信息办递交下一年度的电子政务工作计划,拟建和续建项目要同时递交项目建议书,运维项目要报送项目状况说明书和预算清单。
(二)省信息办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年度计划、拟建项目、续建项目和运维项目进行初审,对具有共性的设备和软件提出集中采购计划,对项目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或书面评价,并于5月10日前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对不能安排的项目必须说明理由。项目申报单位要积极做好初审配合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编制新(拟)建项目或续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运维项目编制申请书),并编制采购目录及运行维护计划,一并在5月30日前报送省信息办。
(四)省信息办依据初审意见及有关规定,对报送的可行性报告或申请书进行复核。7月底前,对通过复核的项目发放《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预审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预审合格通知书》)。未通过复核的退还项目申报单位,年内不再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