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 2006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苏政发〔2005〕26号)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政府机关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优化重组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向社会和公众提供规范与透明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建设网络基础设施、购置计算机或存储设备、开发或购买软件等动用资金数额超过100万元的,及其相关事宜。电子政务项目分为:新建或拟建项目、续建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以下简称:运维项目)。
  第四条 凡是动用省财政资金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位)电子政务项目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负责对新(续)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资金概算提出审批意见;对新(续)建项目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对其他项目实施相应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对通过省信息办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资金审批、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省信息办审批意见和省财政厅资金安排,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省信息办要及时将项目审批、实施情况向省政府报告,重大项目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审批流程

  第六条 基本原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