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整治违反规定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停放机动车辆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机动车辆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设置有交通禁停标志或者施划交通禁停标线(道路边缘施划的实线)的道路,禁止停放机动车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步道停放车辆或者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和人行步道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作业行为。
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
五、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设立停车指示引导标志,施划停车泊位线,安排专(兼)职人员管理,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机动车辆进入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停放时,应当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无管理人员的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停放时,应当顺向停放在泊位内。在人行步道外侧泊位停放时,应当将车头朝向道路方向整齐停放。
七、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管理人员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指挥车辆进出临时停车场地和停车泊位。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罚。
九、本通告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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