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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七日

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管理,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应有的医疗补助待遇,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金的支付对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每月享受定额医疗补助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住院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定额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住院治疗、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的,按其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发放医疗补助金: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24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3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市48个月失业保险金。
  分娩的失业人员,参照生育保险规定,按顺产、助娩产、剖腹产三种情况,以上述缴费时间规定的比例报销,报销上限顺产不能超过1200元、助娩产不能超过1500元、剖腹产不能超过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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