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级统计机构非领导职务人员,按同级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机关党委(党组)决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四)财务经费管理。
全省统计系统的财务经费按上划数额列入省财政预算,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由省统计局实行统一管理。
1.各市(州)、县(市)统计部门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房改补贴经费等),按核定编制和现有经费来源,上划省财政(正常经费以2005年同级财政实际拨款数为基数,专项经费以2003-2005年财政拨款平均数为基数),并根据不同人员编制,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
2.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统计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将上划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专项业务经费等,纳入省财政支出预算,统一拨付到省统计局负责管理。在核定预算时,对编制内人员经费按实际工资水平核定(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房改补贴经费暂按实际上划经费标准核定,省统计局包干使用);对公用经费暂按实际上划经费标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社会发展计划,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业务工作的增加,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统计部门的经费,保证统计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
3.国家和各级政府布置的周期性普查、各种专项调查以及为地方党委、政府服务的调查等所需经费,仍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三、相关问题
(一)市(州)、县(市)统计局及所属机构按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划,领导职数按规定上划。
(二)市(州)、县(市)统计局及所属机构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经与当地党委协商,由当地另行安排,或转为同级非领导职务。
(三)市(州)、县(市)统计局及所属机构的超编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解决。
(四)市(州)、县(市)统计部门及所属机构现用的当地政府分配和自身建设的办公用房、家属宿舍以及车辆等固定资产,实行所有权不变和使用权不变;地方政府在改善其他部门办公条件时,要保证统计部门的办公用房,并应得到相应改善。
(五)根据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统计局《关于对省以下统计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冻结的通知》(吉编办〔2006〕23号)要求,自2005年12月22日起,对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实行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