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属机构管理。
根据履行政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省、市(州)、县(市)统计局所属机构的设置,由省统计局在现有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定方案。
省统计局所属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统计局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市(州)、县(市)统计局所属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统计局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调整和整合吉林省各级农村、城市地方调查队。
(二)人员编制管理。
1.省统计局及其所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和管理。
2.市(州)、县(市)统计局及其所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统计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
3.省以下统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级。县(市)级以上统计局及其所属机构按目前现有编制数上划,编制上划后,由省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余缺情况,提出编制配备的具体意见,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统一下达。市(州)、县(市)统计局机关及其所属机构需补充人员,可根据核定的编制,报省统计局审核,由省统计局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同意后,经省统一考试录用和公开招聘。
(三)干部管理。
1.省统计局局长、副局长实行省委和国家统计局双重管理,以省委管理为主,国家统计局协助管理;局长由省委征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副局长由省委征求国家统计局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2.长春市统计局局长的任免,由省委组织部听取长春市委意见后,报省委作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副局长的任免,省统计局党组征求长春市委意见后,由省统计局党组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3.其他市(州)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省统计局党组征求市(州)委意见后,由省统计局党组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4.县(市)统计局局长的任免,省统计局党组征求市(州)统计局和县(市)委意见后,由省统计局党组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副局长的任免,经市(州)统计局党组征求县(市)委意见后,由市(州)统计局党组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5.地级市所设的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经市统计局党组征求区委意见后,由市统计局党组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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