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6〕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吉林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吉林省进行省以下政府统计机构垂直管理试点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5〕26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为做好我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就全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改革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政府统计机构垂直管理,进一步完善统计体制,深化统计制度改革,改进统计手段,增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科学公正、准确高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计管理新体制,更好地维护统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升国民经济核算及社会发展监测水平,为党和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二、改革内容
(一)机构管理。
1.行政机构管理。
(1)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统计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职能,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2)市(州)统计局为省统计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统计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为市(州)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3)县(市)统计局为市(州)统计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市(州)统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为县(市)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4)地级市所设的区统计局,一律改为市统计局的分局,统一称为XX市统计局XX区分局,作为市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市统计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5)省以下各级统计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统计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内设机构的规格,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