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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意见
(吉政发〔2006〕3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实现对长白山的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对加大长白山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加快发展我省旅游优势产业、促进长白山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为推动长白山地区加快发展,省政府就进一步明确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

  (一)调整“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白山管委会),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正厅级建制,代表省政府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以及森林、草原、水流、山岭、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长白山管委会,具有相当于市(州)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享有省政府授权、委托的部分经济社会和行政事务管理职能和权限。省里将长白山管委会按市(州)对待和管理。

  (三)长白山管委会下设的池西、池北、池南三个经济管理区,具有相当于县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权限。

  二、进一步明确统一规划、保护、开发、管理的原则

  (四)省政府授权长白山管委会统一制定长白山保护与开发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搞好与延边州、白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对长白山的保护、开发与建设等相关工作实施统一协调和指导。管理区域内以旅游经济为主的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水资源、国土资源、林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必须符合长白山保护开发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长白山管委会批准后,按权限分级实施。

  (五)长白山管委会对管理区域内各珍稀资源保护地,要明确保护范围,建立保护规章,落实保护责任;保护地区域内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经长白山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六)长白山管委会管理区域内的旅游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特色农业、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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