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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技术政策。

  1.引导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攻关、引进、集成和创新,促进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经委、环保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导向目录,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环保装备目录,推广节能、节水、环保型装备。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省科技厅对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给予优先立项支持。支持引进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加快科技创新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

  2.制定和完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标准体系。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委、建设厅、统计局等部门,加快研究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加快研究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建立完善节约能源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定出台《吉林省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标准》、《吉林省主要耗能设备指标》、《吉林省工业企业能源审计方法》以及《吉林省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吉林省建筑节能实施意见》。

  (三)环保政策。

  1.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由省环保部门抓好审核工作;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2.进一步加大依法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环境保护业绩考核奖惩制度,认真实施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着重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责任同各级政府、各行业、各单位的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环境与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要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我国《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逐步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加强对企业废物排放和处置的监督管理,降低排放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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