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基本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条件,提高其履行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旧危房进行改造、添置必要的基本设备。
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严格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对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要坚决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转岗分流。加强农村卫生队伍的学历教育,采取初中毕业后学习5年或高中毕业后学习3年的高等专科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卫生人才。强化在职人才培训,为农村培养一批留得住、用得上、掌握适宜技术的卫生人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保护和增进农村居民健康,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列入为农民办实事的内容,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农民健康工程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任务层层分解,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落实责任制,确保农民健康工程顺利实施。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民健康工程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组织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形成社会关心、全民参与、支持农民健康工程的良好局面。
(二)深化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农村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每个建制乡镇由政府举办和建设好一所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或3-5千人口设一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保证农村居民步行15-20分钟能够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人员、业务、经费上划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法人代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卫生管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改革用人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推行全员聘用制、人事代理制。对超编或超比例聘用的行政工勤人员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聘用合同程序,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做好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对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档次,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三)完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责任;乡镇政府要明确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并在村干部中确定一名公共卫生兼职管理员,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村级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四)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县乡(镇)两级、乡(镇)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投资、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乡镇卫生院要向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主要提供常见病及多发病诊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康复等“六位一体”综合服务。村卫生室要转型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提供进村入户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开展健康教育并进行简易的治疗。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综合、连续、上门的社区卫生服务,落实服务责任,为农村居民建立动态健康档案,对不同健康状况的人群实行分类管理,提供连续不间断的卫生服务。要重视和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社区首诊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逐步做到小病在村镇、大病到医院。
(五)加大卫生支农工作力度。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卫生支农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组织苏南与苏北、城市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与农村卫生机构结对帮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专科建设、卫生扶贫、合作管理等方式,帮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经济薄弱地区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组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严格执行市级以上医院的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或基层社区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制订和完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通过加强卫生支农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急诊、急救的能力。
(六)落实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补助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的意见》(苏财社〔2003〕59号),逐年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并积极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增加的投入应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主要用于直接面向农村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遵循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和农村居民个人的缴费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水平。省财政逐步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参保农村居民的补助,对其他地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适当支持。同时,各市、县(市、区)要安排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经费,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要按照农村服务人口设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专项资金设立的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省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装备的投入。同时增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干部、业务技术骨干及医务人员岗位培训经费,努力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省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在落实上述专项经费的同时,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逐年增加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以及必要的医疗服务、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资金。
(七)强化农民健康工程项目管理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机构基本服务能力建设等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申报审批程序和监管考评等,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严格项目经费管理。专项资金必须按要求规范、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完善项目考核评估,建立省、市、县三级考核评价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村居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县(市、区)、乡(镇)政府每半年要对辖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市对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和评估,并建立项目工作进度逐级报告制度。省卫生、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核拨专项补助资金。要加强项目督查和审计,省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地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各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农民健康工程实行百分制考核,根据考核评价指标内容,凡总分达到90分为优秀,达到80分为合格。对成绩优秀的县(市、区),授予“农民健康工程先进县(市、区)”称号,并予以表彰;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相应减拨省补资金。
附件4:
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改善农村环境面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倡导科学文明生活方式、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有效途径。农村环境整治工程主要包括农村河道疏浚、发展农村清洁能源、农村改厕和村庄环境整治四个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