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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对职业防护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和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的公安干警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医源感染;公安、司法部门要对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采取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药监、卫生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的监督管理。

  四、兑现承诺,深入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条例》明确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为各级政府的职责。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成都市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工作。一是进一步做好抗病毒治疗工作。各区(市)县要建立健全治疗管理体系,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实施免费抗病毒治疗。二是加强母婴阻断工作。卫生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全面启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的母婴传播。三是进一步加强自愿咨询检测工作。要加强对自愿咨询检测实验室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四是强化关怀与救助工作。《条例》规定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给予他们应有的社会救助和医学照顾。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工商、教育、扶贫和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感染者及其家属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对生活困难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应免收杂费、书本费等;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同时,《条例》就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隐私权作了明确规定。卫生、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从事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未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五、履行职责,强化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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