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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疾病。当前我市艾滋病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感染人群职业分布日趋多元化,传播途径多种并存,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条例》的颁布实施,对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我国已初步形成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防治政策及措施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将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保证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开展,为依法防病、科学防病提供了可靠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按照市防艾委《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成防艾委〔2006〕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工作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狠抓防治措施的落实,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全面推进、深入开展。

  《条例》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了政府在防治工作中的领导职责。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5〕4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进行管理,进一步加大专业化防治队伍建设,切实抓好艾滋病的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等工作,确保《条例》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部门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本部门的行动计划,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预防控制和关怀救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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