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6〕42号)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四)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 (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
(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第四条 (补助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条件的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