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益二类、公益三类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经营性资产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公益二类、公益三类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经营类水管单位要按照水管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结合水管单位的实际,妥善解决事业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坚持把水管单位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积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开展多种经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区(市)县政府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改革后,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定性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执行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其他人员(包括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职工、改革后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固定职工,应视其事业单位性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参保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我市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从改制起5年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标准(以转制当年计算),低于的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改制当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改制第二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改制第三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改制第四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改制第五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5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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