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公益一类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但为保障工程安全,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资源闲置和浪费,允许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发展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种植业、养殖业。公益二类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鼓励利用自身优势发展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对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和水管单位下属企业的现有存量经营性资产,要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在授权水管单位经营的基础上,各区(市)县政府要责成水利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模小、产品不具有明显公益性的小型水利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性质。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应按照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的要求,逐步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按照“三步走”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第一步,内部对维修养护部门按合同进行管理;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变为企业,但仍主要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第三步,彻底剥离维修养护企业,并推向市场。有条件的水管单位可一步到位,实行管养分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择优选用维修养护队伍,使工程的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规范市场秩序。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要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的规定理顺水价。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合理利润后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市、区(市)县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市)县两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对于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水户协商确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