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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和级别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公益二类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各水管单位要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岗位任职条件,做到因事设岗、依岗择人、按量定员,并能适应水管单位管养分离改革的要求。岗位设置和定员过程中要提高作业层面人员和技术管理类人员的比例。对于管理多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先对每处水利工程单独进行岗位设置,再将同性质的岗位合并。

  (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定编定岗后,要推行全员聘用制度。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聘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在事业性质水管单位按需设岗的基础上,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对岗位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水管单位,提高水管单位的人员素质。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2〕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要求,水管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要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要遵循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起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水管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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