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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1.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省管的大型灌区支渠取水枢纽以下的渠系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市)县支渠管理的协调工作。鼓励大中型灌区支斗渠以下的渠系工程通过支渠管理委员会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民主管理形式,调动农民管理、维修渠道与节约用水的积极性。中型工程原则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主要受益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主要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各委托管理的水利工程要按照水利工程“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制定相关办法,规范委托方、受托方、受益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明确管理职责。各区(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并确定1名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各类险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干部任免等方面的责任,并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年度检查、人员培训等工作。水管单位或水利工程业主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二)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我市水管单位按照承担的任务不同划分成公益类水管单位和经营类水管单位。其中公益类水管单位又根据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的不同具体划分为公益一类水管单位、公益二类水管单位和公益三类水管单位。公益一类水管单位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水管单位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具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并且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水管单位内部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把承担发电、城市供水及多种经营的部门剥离为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公益三类水管单位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并且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经营类水管单位是指承担发电、城市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各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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