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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6]8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成都市国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国管水利(提灌)工程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号)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在35年内建立起“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符合我市市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重要的防洪减灾保障、水资源供给保障和水环境保障。

  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责、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正确处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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