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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6]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3月15日,广安市岳池县酉溪镇发生一起特大沉船事故,造成28人死亡,损失惨痛,教训深刻。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交通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交通部部长李盛霖、省委书记张学忠、省长张中伟等领导对“3·15”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6〕1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在汛期到来之前,集中精力,把乡(镇)渡口船舶和水上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和打击“三无”船舶,确保实现乡(镇)船舶无超载,渔船和农民自用船无非法载客,监管无“空档”,安全无事故的整治目标。对每一条通航河流、每一个码头、每一艘船只、每一个细节都要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和有关部门在2006年上半年健全乡(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及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相关责任体系和安全监督责任体系。乡(镇)政府及交通、水务等部门要相互协作、通力配合,实施有效的监管,特别是有船乡(镇)的船管站、船管员要履职到位,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章载客、超载及管理人员、船主(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三、按照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活动,将清理整治范围扩大到乡村客(渡)船、农民自用船、渔船。以乡(镇)为清理单位,逐乡排查,逐村逐户清理,对查找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采取停航、停运或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乡村客(渡)船必须确保达到安全行航条件,在醒目位置悬挂由县政府统一制作的“责任告示牌”,按船上实载人数每人配备一件救生衣,由航务机构重新核发(渡)船营运证书后方可营运。农民自用船根据《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乡(镇)政府重新核发证书,各级航务、海事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农民自用船要统一着色,在醒目位置喷“自用船严禁载客”的警示语;渔船由渔政部门重新核发证书,统一着色,在醒目位置喷“渔政严禁载客”的警示语。县级航务海事机构要结合本辖区不同江河、不同船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整治低质量船舶工作由各区(市)县政府进行验收,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四、按照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分期分批公布的通航水域标准,各地要明确相关部门在通航水域或非通航水域内的安全监管责任,对在不具备通航安全条件的水域上航行的船舶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客(渡)船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强制措施,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解的坚决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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