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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2005)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5)1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经研究,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4号)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合并为第十四条,并已作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修改内容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附:
《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修改内容

  十四、劳动组织的注销

  劳动组织发生自行终止经营、自主解散、资产总额超过规定或转为经济组织等情况时,应向经营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劳动组织注销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劝告不改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注销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不再给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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