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四、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体现对经营管理者劳动的肯定和激励作用,又要切实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水平,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一个和谐、稳定、有利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工资调整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等。企业应当从实际出发,既可以全面协商,也可以有所侧重,甚至可以就一个突出的、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专题协商。

  六、工资集体协议是专门就劳动报酬有关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内容;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协议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协议的审查等,均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局、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产业(局)工会和各区县企业联合会,要对已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在规范协商程序、提高协商水平上进行指导。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队伍的区县,应具体指导或参与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队伍的区县,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

  八、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以保证工资集体协议的有效性。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集体协议送审表》一份、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一式三份、协商双方代表名单(代表姓名、性别、职务)一份、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职工大会决议以及工资集体协商的说明(主要内容: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主要议题等)各一份,按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工会和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按《通知》的要求,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