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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5)25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5元调整为6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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