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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失效]


  三、关于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人员的界定

  (一)凡设立日期在当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当年新安置对象的时间为企业成立日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这类企业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

  (二)凡设立日期在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当年新安置对象的时间为企业成立日期起至次年3月31日止,这类企业最迟可在次年3月31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

  四、申报认定的程序和手续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时,应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将下列文件和证明一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出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安置对象的《劳动合同》期限均需一年以上);

  5、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验资报告、验资证明、验资证明表及股东出资金额名册等有关证明;

  6、《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指定企业提供其它相关的材料。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核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核部门;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核部门对所受理的认定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做出给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答复。

  (四)经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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