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
劳动法》、
《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五、关于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六、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处于无法生产经营状况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比照
《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追缴,不适用
《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
八、关于劳动者出国定居一次性离职费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享受一次性离职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126号)精神,对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本市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其一次性离职费可按以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