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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5)39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是指1992年底以前有连续工龄的人员,此次“虚帐实记”实施中涉及到的连续工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但不含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3年以来参加或者参加过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二、记帐金额的计算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一)与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二)之和。

  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有剩余月数的,剩余月数的记帐金额按照1年的记帐金额除以12乘以剩余月数,然后见角进元计算。

  三、调整连续工龄或者补缴的处理

  按规定调整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或者补缴1993年1月起到1997年12月底城镇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虚帐实记”记帐金额根据调整或者补缴以后的情况,对照附表一或者附表二重新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表一: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 记帐金额(元)

  1年         1840

  2年         3680

  3年         5520

  4年         7360

  5年         9200

  6年         11040

  7年         12880

  8年         14720

  9年         16560

  10年         18400

  11年         20240

  12年         22080

  13年         23920

  14年         25760

  15年         27600

  16年         29440

  17年         31280

  18年         33120

  19年         34960

  20年         36800

  21年         38640

  22年         40480

  23年         42320

  24年         44160

  25年         46000

  26年         47840

  27年         49680

  28年         51520

  29年         53360

  30年         55200

  31年         57040

  32年         58880

  33年         60720

  34年         62560

  35年         64400

  36年         6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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