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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5)44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2005年基金运营的实绩,现将2005年补充养老保险和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收益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的收益分配

  参保单位和个人按《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沪社保业一(1997)18号]、《关于单位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上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补充保险的通知》[沪劳保补发(2000)28号]、《关于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47号]文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补充养老保险的收益分配率计算收益。其中各参保单位和个人2004年末的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按4.00%的收益分配率计算收益,2005年各月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下列各月的收益分配率计算收益。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收益率%  4.00  3.67  3.33  3.00  2.67  2.33  2.00  1.67  1.33  1.00  0.67  0.33

  二、关于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收益分配

  按《关于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47号]文件缴纳的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按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收益分配率计算收益。其中被征地人员2004年末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1.44%的收益分配率计算收益,2005年各月缴纳的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按下列各月的收益分配率计算收益。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收益率% 1.44 1.32 1.20 1.08 0.96 0.84 0.72 0.60 0.48 0.36 0.24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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