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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5)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的问题

  1、自2005年8月1日起,征用地单位为被征用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镇保的,其按规定缴纳不低于24个月生活补贴费的月标准,统一按新调整后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即月缴费标准由原不得低于290元/月,调整为不得低于300元/月。

  今后征用地单位为被征用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镇保时,所缴纳的生活补贴费标准,应按同期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2、2005年8月1日以前,征用地单位已为被征用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镇保的,其生活补贴费标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征用地单位需按调整后新标准缴纳的,可按新标准补缴。

  3、其他按规定可一次性缴费参加镇保的人员,其生活补贴费的缴纳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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