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长广水泥公司、浙江省南湖水泥厂、浙江新天建材有限公司等5家水泥生产企业,省、部属在浙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使用袋装水泥的省、部属以下单位的专项资金,按分级管理原则;省属以外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散装办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十一条 各级散装办应及时将征收的专项资金及预收款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对结算后的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从专户汇缴至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为便于缴款单位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退款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散装办拨付适量资金。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散装办持有效退款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手续。结算后的专项资金从“其他应付款-XXX单位”和“其他应收-财政专户”科目同时冲销,使用袋装水泥转扣的专项资金转到“应缴预算款”科目,并将专项奖金缴入同级国库。
  各市、县(市、区)按规定将所征专项资金收入的2.5%上缴省财政专户(帐户名称: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户;帐号:1202021709026300126;开户银行:杭州市工行众安支行;项目编码:21011;执收单位编码:340201);各县(市、区)还应同时按规定将所征专项资金收入的2.5%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上缴程序:由散装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并由财政部门分别上缴省、市财政专户。解缴时间: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