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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31日)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2]1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省政府第151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省政府第151号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为发展散装水泥而专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村办、股份制、私营、合资、外资企业等)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就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散装办)负责征收,也可委托计划、经贸、建设等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额的0.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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