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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
(浙经贸资源[2003]39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
  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狠抓落实,讲求规范,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我省水泥行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提高了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力地促进了水泥行业的结构调整,全省新型干法水泥的比例迅速提高。通过享受优惠政策,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为更好地运用国家经济政策,实现我省水泥行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目标,现就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贯彻执行《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703号),严格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工作。要加强对申报认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要区分不同生产工艺,分别核算认定。
  二、根据我省的实际,从2003年1月1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一)规模在年产15万吨水泥及以下的机立窑水泥企业;
  (二)水泥机立窑直径2.6米及以下(设计规格)的生产线(企业);
  (三)在申报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或水泥粉磨站项目时承诺淘汰的机立窑生产线(自新项目投产之日起);
  (四)国家、省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文要求限期淘汰的水泥生产线;
  (五)有环保事故或在例行环保检查中受到处罚的,以及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则上2年内不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
  三、鼓励企业发展散装水泥。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回转窑水泥生产线水泥散装率原则上要达到50%及以上,二年后审核要达到70%及以上。除第二条(一)、(二)、(三)、(四)外的机立窑水泥生产线水泥散装率原则上要达到40%及以上。
  四、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比例、环保、安全等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获得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通过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证明。
  望各市在工作中认真执行上述意见,加强对申报认定企业的审查,提高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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