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妇女维权岗”的教育、维权功能。
七、因地制宜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发展农业产业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对于吸纳当地农民就业、拓宽农民收入渠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系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各地要继续加大农村水利工程、农村公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劳动力,调动当地的积极性,增加农民就业机会。要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新机制。要按照《云南省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昆银发〔2006〕110号)的要求,加大对我省“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十七) 统筹城乡区域布局,大力发展小城镇、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以及禁毒和艾滋病防治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和基层医疗、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改革措施,把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作为政府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要加强以县城为中心的城镇体系建设,启动县域经济改革创新工程,增强县域经济实力。要引导有关产业向民族地区、山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民族地区、山区和贫困地区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良好环境。
八、建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八)建立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省人民政府设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进城后相关权益保障的协调与落实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委宣传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法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工作需要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各项政策的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健全和完善已有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