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五)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我省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要结合农民工的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要求,制定专门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对跨省就业的农民工,根据国家的规定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同时,要加大农民工的参保力度,重点是在非公企业中就业的农民工。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相关公共服务

  (十六)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当地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在编制公共财政对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支出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因素,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输入地人民政府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当地教育经费预算。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适当放宽并灵活处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证明条件,保证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均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各地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除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外,各地还可结合本地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同时,要加大对此类民办学校的管理扶持力度,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要抓紧研究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与农民工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衔接办法,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免除学杂费,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输出地人民政府仍要继续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的教育问题。

  (十八)加强农民工卫生预防工作。输入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定期对农民工聚居地进行疾病监测,并形成工作制度。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政府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

  (十九)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在雇用已婚育龄农民工时,应要求其出示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主动配合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输出地要加强农民工流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签订协议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并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