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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二) 抓紧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结合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办法,保险关系和待遇要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三)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安监、地税等部门,用三年左右时间,推进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对我省农民工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等重点行业,到2008年底,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和大部分建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矿山、建筑企业相对较少的地区,要将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较高、职业危害较重的其他企业和行业作为工作重点。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因事故发生伤亡时,要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申请工作。对跨地区转移就业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安监、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十四)努力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重点是住院医疗保障。省劳动保障厅要结合我省实际和农民工特点,尽快制定缴费率合理、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的专门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办法,并力争在2006年年底前选择1-2个农民工集中的统筹地区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开。对农民工中已经稳定就业、具备条件的一部分人员,也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或者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办法参保。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方便参保农民工。要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为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便捷、灵活的医疗审核结算服务。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民外出务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医药费报销办法。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制度安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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