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化培训,大力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工作力度,扩大“百万民工培训工程”和“阳光工程”的实施规模,培养新型务工农民,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要适应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农民的特点和需求,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外出就业培训和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建立贫困家庭学生的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十)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民工进城后享受城市公共就业服务列入当地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进城后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把进城后的农民工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实行技能培训与就业挂钩的补贴办法,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注意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衔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要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要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省劳动保障厅要统一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要监督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肃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以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着力抓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力争我省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