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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发[2006]52号文件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实施集约化开采的通知

  三、资源整合的重点矿种和重点区域
  资源整合的重点矿种:煤、铁、粘土、各类石材、建筑砂石、矿泉水。资源整合后,煤矿单矿年生产能力不低于9万吨,铁矿不低于2万吨,建筑石材矿山不低于1万立方米(其他矿产最低开采规模详见附表)。
  资源整合的重点区域:国有大矿周边及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矿业权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可以集中开采而分散开采的矿区;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个体矿山集聚区;生产规模与储量规模不适应的矿区;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
  区县重点矿种分布区域为:
  煤炭:淄川区、博山区、张店区、临淄区
  铁矿:临淄区
  各类粘土:淄川区、博山区
  饰面石材:沂源县
  建筑砂石: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沂源县
  各区县、高新区可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本辖区矿产资源重点整合的矿种和区域。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从现在起,至2007年7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2006年7月)。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宣传,深入领会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进行发动和部署。
  (二)制订方案(2006年7月-9月)。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查论证,明确辖区内集中开采区、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以及禁止开采区。对资源整合矿区和集中开采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确定拟设采矿权和矿区范围,确定需要关闭、整改和整合矿山的具体名单。资源整合方案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办事处)具体编制,并于2006年9月底前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审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三)实施整合(2006年10月-2007年5月)。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业经审定的工作方案组织资源整合,可通过投资入股、企业兼并、企业收购、联合重组等手段对矿山企业进行整合,组建新的符合规定条件和规模的矿山企业,合理配置依法设立采矿权,办理转让变更有关证照手续,并依法妥善安置关闭矿山职工。依法关闭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对规模小、布局不合理、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不适应、浪费资源的矿山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并进行资源整合,对应停不停、停而不整、整合达不到要求或应整合而不进行资源整合的,坚决予以关闭。新开矿山及整合后的矿山,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否则,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对在整合过程中关闭、取缔的矿山,及时进行修复与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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